問題詳情

【題組】(2)漢德森-哈塞爾巴爾赫(Henderson-Hasselbalch)方程式。(4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2092
統計:A(88),B(360),C(139),D(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權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Liyen You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197  損賠請求權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逾十年亦同~B:理論上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依契約承諾或起訴者不在此限;故起訴後得讓與~如999C:損賠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故若乙未請求前而死,其繼承人亦無法繼承此請求權~D:195

【用戶】張毅之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甲於網路上散播有損乙之名譽的訊息,為侵害他人人格之名譽:A.適用民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適用民195條第二項但書: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C.適用民195條第二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D.適用民195條第一項後段: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事當處分。

【用戶】Fifi Wilso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527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