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
【用戶】Liu Yao-J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 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 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