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ny Liao】評論
第 76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駕駛人或技工或關係人應迅速將駕駛執照或技工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一 執照受吊銷、註銷或吊扣處分者。二 執照失效或過期者。三 汽車駕駛人或技工死亡者。四 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者。五 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合格標準之一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年滿六十歲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年滿六十歲仍繼續執業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檢具體格檢查表,於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最高至年滿六十五歲為止,不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限制,其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由交通部另定之。
【She RealDa】評論
(D)99年12月31號,內政部、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守則第52條及76條之規定四、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五歲。但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年滿六十八歲。參考網頁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0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二、具職業駕駛執照。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