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y Chang】評論
(細則)第 2 條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 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不在此限。 答案錯了,是15歲
【Rou-Yu Chen】評論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三 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