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放手,直到夢想到手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57
【用戶】堅持就是勝利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四章 財物審計審計法第57條(報廢及銷燬)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