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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務部93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30039555號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所謂「權限委任」者,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而言,如所委任事項未涉及外公權力之行之使,則不屬之。又上開規定所稱「法規」,抽象而言,可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惟仍應就具體情形,視據以行使權限之法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