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借用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貸與人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長 宿舍借用契約立首長宿舍借用契約人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貸與人)姓名: (以下簡稱借用人)茲以借用人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與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下:一、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一) 宿舍座落:(二) 基地面積:(三) 建物面積:(四) 構造情形:(五) 使用範圍:二、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機關及所屬機構之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應在2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三、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