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7樓應該沒講錯喔~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違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輕重,得減輕其刑。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認識錯誤1.直接禁止錯誤:對禁止規範欠缺認識、誤以為無效、對禁止規範適用範圍產生誤認例如:誤認通姦罪在台合法2.間接禁止錯誤:(又稱為容許錯誤):客觀不存在主卻違法事由,誤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誤認阻卻違法事由界線。例如:誤認正當防衛可採取任何手段,都可阻卻違法。*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D)醫師乙受癌末病人所託為其注射毒藥實施安樂死 (台灣未合法-不是業務上正當行為(22條)-加工自殺罪(275條後段受其囑託而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