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 )《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明定老師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但大法官作出 702號解釋,認為該規定未給犯錯老師改正機會,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工作權。關於此個案,下列何者的論述錯誤?
(A)憲法具有優位性
(B)法律牴觸憲法則無效
(C)憲法的位階高於法律
(D)憲法無原則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1),C(0),D(3),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