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鎮、市、區)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多少?
(A)0.3公頃
(B)0.1公頃
(C) 0.03 公頃
(D) 0.01 公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2727
統計:A(6),B(3),C(23),D(4),E(0)

用户評論

小法(已上榜)】評論

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因都市計畫新訂、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已出租耕作、造林土地於續訂租約時,其續租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非原住民在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 (鎮、市、區) 內設有戶籍者,得租用該鄉 (鎮、市、區) 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零點零三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