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64條(物權之消滅-拋棄)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Ⅱ前項拋棄,第3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3人同意,不得為之。Ⅲ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