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 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三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銷售折讓處理,由個人參加人出具「銷貨 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供其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財政部 92/09/18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