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y Ch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本法 101.06.13 修正公布.101.12.13) 施行。
【用戶】車禍處理達人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題目“拾得後”應改為:通知招領之日起
【用戶】yoyo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807 條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公文及法學緒論- 102 年 - 農田水利會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試題#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