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武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770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