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以所有之意思,多少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始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 5 年
(B) 10 年
(C) 15 年
(D) 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4237
統計:A(2),B(89),C(10),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武忠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770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