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故行政機關於核准遊行函件中註明不得攜帶法定危險物品,該附帶註明是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行政處分之附條件
(B)行政處分之附負擔
(C)不屬於行政處分之附款
(D)行政處分之附保留廢止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2853
統計:A(206),B(506),C(754),D(52),E(0)

用户評論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因"法條本有規定",而不是在法條未規定之範圍由機關本裁量權予以添加權利義務負擔,故非附款.

【用戶】To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帶危險物品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這只是指示原有的法定義務,並非在行政處主要意思表示外,添加從意思表示,而作成限制或補充行政處分之附款。所營業務為商業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核發營業許可時,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文字,用以指示原有之法定義務,並非對許可內容添加限制。核發建築許可時,施工不得侵害相鄰人權益之註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