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因"法條本有規定",而不是在法條未規定之範圍由機關本裁量權予以添加權利義務負擔,故非附款.
【Tong】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帶危險物品
【@@】評論
這只是指示原有的法定義務,並非在行政處主要意思表示外,添加從意思表示,而作成限制或補充行政處分之附款。所營業務為商業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核發營業許可時,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文字,用以指示原有之法定義務,並非對許可內容添加限制。核發建築許可時,施工不得侵害相鄰人權益之註記,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