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時,下列何者為法律明定得實施開發之方式?
(A)市地重劃
(B)區段徵收
(C)權利變換
(D)信託開發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1228
統計:A(4),B(28),C(4),D(7),E(0)

用户評論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