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台北公司持有台中公司 1%股份,民國 103 年台北公司收到台中公司分配現金股利 100,000 元,稅額扣抵比率為20%,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台北公司應如何記載此項股利收入?
(A)股利收入 100,000 元,可扣抵稅額 20,000 元抵繳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B)股利收入 100,000 元,可扣抵稅額 10,000 元抵繳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C)股利收入 0 元,可扣抵稅額 20,000 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D)股利收入 0 元,可扣抵稅額 10,000 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7571
統計:A(55),B(22),C(208),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W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獨資合夥需*50%公司法人維持原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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