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華容】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16
【micky】評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第二款: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小P】評論
14.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