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DRMRI】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7 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 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第 17 條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三、防止發生災難。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第 18 條設施經營者應盡合理之努力,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一、為搶救生命,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度 之十倍。二、除前款情況外,劑量儘可能不超過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單一年劑量限 度之二倍。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除實際參與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緊急曝露情況外,其所受之劑量,不得超過第七條之規定。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所以答案為,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而不能超過單一年劑量限度之二倍,50 mSv X 2 倍 = 100 mSv資料來自: https://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