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 Ch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5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n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n,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n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n,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112地特必上】評論
法規名稱:地方制度法 EN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Zzzita(謝謝阿摩!已】評論
須經上級政府&委辦機關核定 →1個月逾期→(1)視為核定(2)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發布→(1)屆滿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2)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3)經上級/委辦機關核定→核定機關代為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