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即使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亦不

【評論內容】

管見以為,按樓上所附實務見解,選項E所稱"脫離犯罪場所或追捕者之追捕以後",應不屬於該實務見解所稱"已離盜所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者"之範疇,故選項E仍不正確。

【評論主題】39.刑事訴訟法「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其例外?(A) 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B)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C) 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無罪

【評論內容】

選項A:按刑訴(下同)第305條後段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選項B與C:按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選項D:按第371條規定,第二審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選項E:刑訴法條未規定。

【評論主題】一、地下室可以採用那些防水工法來防止地下水的滲透?試繪圖說明之。(20 分)

【評論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刑法第二十八條所以規定皆為正犯,係因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之理由。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結合犯或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或以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題丁屬於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⑶充滿理想氣體的密閉容器內放一小張紙片,若急速壓縮,紙片會閃現火花,請用熱物理解釋。(10 分)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評論主題】39.刑事訴訟法「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其例外?(A) 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B)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C) 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無罪

【評論內容】

選項A:按刑訴(下同)第305條後段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選項B與C:按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選項D:按第371條規定,第二審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選項E:刑訴法條未規定。

【評論主題】甲乙雙方因口角互毆,若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一方可主張正當防衛(B)任何一方可主張緊急避難(C)雙方皆不可主張正當防衛(D)雙方皆得主張正當事由而免責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40 號 刑事判例: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評論主題】一、地下室可以採用那些防水工法來防止地下水的滲透?試繪圖說明之。(20 分)

【評論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刑法第二十八條所以規定皆為正犯,係因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之理由。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結合犯或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或以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題丁屬於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⑶充滿理想氣體的密閉容器內放一小張紙片,若急速壓縮,紙片會閃現火花,請用熱物理解釋。(10 分)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評論主題】3.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期日、期間之說明,下列何者有誤?(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B)請求繼續審判,應於30日之不

【評論內容】

(A)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

      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B)行政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請求繼續審判,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

     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

(D)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本文: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故(C)選項之不得逾十日也是有誤,請更正答案為C,D

【評論主題】19.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幾人?(A)3人 (B)5人 (C)7人 (D)10人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評論主題】2479關於考績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考績分為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 (B)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免職 (C)對於年終考績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人員,處分前應給

【評論內容】

A選項也是錯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條規定: 考績分為1.年終考績2.專案考績(平日重大功過)3.另予考績(6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有三種才對。

答案請更正為複選:A C才對喔

【評論主題】37.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竊盜或搶奪不成立時,即使有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情形,亦不

【評論內容】

管見以為,按樓上所附實務見解,選項E所稱"脫離犯罪場所或追捕者之追捕以後",應不屬於該實務見解所稱"已離盜所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者"之範疇,故選項E仍不正確。

【評論主題】6 依憲法規定,是由下列何者機關負責解釋憲法?(A)行政院 (B)立法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評論主題】28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A)農會(B)國家(C)直轄市(D)農田水利會

【評論內容】

管見認為雖然最近新聞說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為公務機關,但應該還沒有去公法人化,因為今年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卻沒有修到第1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評論主題】39.刑事訴訟法「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其例外?(A) 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B)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C) 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無罪

【評論內容】

選項A:按刑訴(下同)第305條後段規定,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選項B與C:按第306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選項D:按第371條規定,第二審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選項E:刑訴法條未規定。

【評論主題】12 癌末病人甲因情緒低落,夜深心煩,乃獨自在病床上抽煙,稍後,竟呼呼入睡,結果煙蒂燒及床單,引起醫院大火,並燒死同棟大樓之另兩位病患 A、B。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失火罪與過失致死

【評論內容】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及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被告所犯上開失火罪及二個過失致死罪間係出於一行為而觸犯三罪名,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訴字第 1630 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評論主題】77.被選舉人得由下列何者罷免之?(A)原選舉區(B)原選舉人(C)全體國民(D)全體公民。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第1項規定: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評論主題】43.司法院大法官任期,除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原則上為幾年?(A)四年(B)六年(C)八年(D)十年。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評論主題】16.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予以行政裁罰之法源依據,下列何者錯誤?(A)法律 (B)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C)自治條例 (D)自治規則

【評論內容】

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我國大法官根據重要性理論,於釋字443號開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以釐清法律保留範圍及各層所需法規範位階之問題。

(一)憲法保留:

      屬此等級事項者,牴觸憲法規定無效。

      如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1.非依法不得逮捕。

      2.24小時提審

(二)絕對法律保留

      屬此等級事項者,需以法律定之,以符合憲法23條規定。如下: 

      1.剝奪生命/人身自由限制之刑罰法定(參照#680 海關緝私條例之空白刑罰 違憲)

      2.憲法委託事項---憲法24條 國賠。憲法136條創制複決,現為公投事項。

      3.國家對大學監督(參照#450 大學法及其細則要求設置軍訓室,侵犯憲法11條講

         學...

【評論主題】甲乙雙方因口角互毆,若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一方可主張正當防衛(B)任何一方可主張緊急避難(C)雙方皆不可主張正當防衛(D)雙方皆得主張正當事由而免責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40 號 刑事判例: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評論主題】四、室內垂直綠牆植物使用很多觀葉植物,可淨化空氣並綠美化環境。請詳述下列觀葉植物之生長習性、管理要項與常見之生理障礙:(每小題 5 分,共 15 分)【題組】⑴山蘇

【評論內容】

所謂「純正身分犯」,乃指行為人須具備立法者所明定之資格或特定關係,始符合處罰之理由及必要;學理上尚稱「不法身分」、「構成身分」。例如,刑法第121、122條之公務員收賄罪,如不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者,則無由單獨成立本罪之行為主體。

反之,如行為人所具備之資格或特定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罰之依據者,稱為「不純正身犯」;學理上尚稱「罪責身分」、「加減身分」。換言之,行為人所具備之一定資格或關係者,乃立法者認有值得寬待或嚴懲之理由,若無此特定關係者,仍得該當一般性之構成要件(又稱原型之罪)。例如,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即限定行為人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逆子弒父)。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

【評論主題】一、地下室可以採用那些防水工法來防止地下水的滲透?試繪圖說明之。(20 分)

【評論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刑法第二十八條所以規定皆為正犯,係因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之理由。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結合犯或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或以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題丁屬於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題組】(四)何謂污泥密度指數(Sludge Density Index, SDI) ?

【評論內容】

由於共犯現今採限制從屬性,共犯係從屬正犯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故預備犯(本題乙犯預備殺人罪)尚未進入未遂階段,故不可討論共犯(本題甲是教唆)。

【評論主題】⑶充滿理想氣體的密閉容器內放一小張紙片,若急速壓縮,紙片會閃現火花,請用熱物理解釋。(10 分)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評論主題】四、室內垂直綠牆植物使用很多觀葉植物,可淨化空氣並綠美化環境。請詳述下列觀葉植物之生長習性、管理要項與常見之生理障礙:(每小題 5 分,共 15 分)【題組】⑴山蘇

【評論內容】

所謂「純正身分犯」,乃指行為人須具備立法者所明定之資格或特定關係,始符合處罰之理由及必要;學理上尚稱「不法身分」、「構成身分」。例如,刑法第121、122條之公務員收賄罪,如不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者,則無由單獨成立本罪之行為主體。

反之,如行為人所具備之資格或特定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罰之依據者,稱為「不純正身犯」;學理上尚稱「罪責身分」、「加減身分」。換言之,行為人所具備之一定資格或關係者,乃立法者認有值得寬待或嚴懲之理由,若無此特定關係者,仍得該當一般性之構成要件(又稱原型之罪)。例如,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即限定行為人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逆子弒父)。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

【評論主題】一、地下室可以採用那些防水工法來防止地下水的滲透?試繪圖說明之。(20 分)

【評論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刑法第二十八條所以規定皆為正犯,係因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之理由。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結合犯或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或以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題丁屬於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題組】(四)何謂污泥密度指數(Sludge Density Index, SDI) ?

【評論內容】

由於共犯現今採限制從屬性,共犯係從屬正犯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故預備犯(本題乙犯預備殺人罪)尚未進入未遂階段,故不可討論共犯(本題甲是教唆)。

【評論主題】⑶充滿理想氣體的密閉容器內放一小張紙片,若急速壓縮,紙片會閃現火花,請用熱物理解釋。(10 分)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評論主題】⑶充滿理想氣體的密閉容器內放一小張紙片,若急速壓縮,紙片會閃現火花,請用熱物理解釋。(10 分)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評論主題】【題組】50 如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內公布時,由何機關代為發布?(A)地方立法機關 (B)內政部 (C)行政院 (D)立法院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5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n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n,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n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n,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評論主題】3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商店為防制犯罪所自行錄影之錄影帶非警察機關所製作,因此無證據能力2法院將該等錄影帶翻拍為照片時,即可按物證踐行證據調查程序3 該等錄影帶之相關畫面經檢察官實施勘驗,製成勘驗

【評論內容】

3該等錄影帶之相關畫面經檢察官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時,即可按書證踐行證據調查程序。

4在前述3的情形時,若法院未另外將該錄影帶提示於被告,將成立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情形。

管見認為前述情形3雖是正確但尚未敘述完整,若要符合最佳解大大所附判例要旨,情形4文句中除符合情形3字句外,後段須再加上"法院調查此項證據,如已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就該筆錄內容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即無不合"等字句始為完全正確。

【評論主題】甲乙雙方因口角互毆,若無法分別何方先為不法侵害,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一方可主張正當防衛(B)任何一方可主張緊急避難(C)雙方皆不可主張正當防衛(D)雙方皆得主張正當事由而免責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40 號 刑事判例: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評論主題】22.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為拒卻之原因(B)鑑定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C)鑑定人以自然人為限(D)檢察官得選任鑑定人

【評論內容】

補充上述法條內容:

(A)第 200 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B)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C)第 208 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

                       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

                       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

【評論主題】犯罪嫌疑人甲在被逮捕,並接受警詢後,被移送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甲向檢察官表示欲與其委任之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有事證足認有湮滅、偽造及變造證據為由,禁止其與辯護人接見。關於檢察官之禁止處分,下列敘述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評論主題】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丙仍得向法院自訴甲過失傷害(B)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

【評論內容】

管見以為爭點如下:

A選項(乙先告訴後死亡丙再自訴):乙先向警察局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傷重死亡,故甲對乙犯之部分提升為犯過失致死罪嫌,本來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同一案件,丙係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之犯罪被害人仍得提起自訴;惟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1台上2404判決)在此情形卻認為因為甲對乙犯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法院應類推適用第31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法理,若裁判上一罪之重罪(非告訴乃論部分)(甲對乙犯過失致死罪嫌部分),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其效力及於全部,故輕罪部分(甲對丙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不得再行自訴,所以結論丙仍不得提起自訴。

B選項(乙先自訴丙再告訴):依第324條規定,同一案件經乙提起自訴者,丙不得再行...

【評論主題】23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者,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得對其求償(B)法官裁准羈押張三因案涉訟,嗣獲判決無罪確定,原裁准羈押張三之法官即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

B選項張三應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而法官要有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之情形才負國賠責任喔!!

參考: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60.asp

【評論主題】【題組】⑶找出修過名稱為‘John’開設所有課程並且都被當掉的學生

【評論內容】

甲主觀上係認為乙欠錢未還,無不法所有意圖,故有關財產犯罪皆不成立。

【評論主題】三、請預測下列反應的主要產物並提出可能的反應機構:(每小題 5 分,共 10 分)(一) (二)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甲利用教學之便,勒令某學生乙於操場罰站兩小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2.由於公立學校教師非兼任行政職或採購人員即非刑法上公務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134條非純粹瀆職罪。

【評論主題】二、試說明土體集體運動之土壤沖蝕型態與含義,並與水蝕進行比較。(20 分)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刑法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四、室內垂直綠牆植物使用很多觀葉植物,可淨化空氣並綠美化環境。請詳述下列觀葉植物之生長習性、管理要項與常見之生理障礙:(每小題 5 分,共 15 分)【題組】⑴山蘇

【評論內容】

所謂「純正身分犯」,乃指行為人須具備立法者所明定之資格或特定關係,始符合處罰之理由及必要;學理上尚稱「不法身分」、「構成身分」。例如,刑法第121、122條之公務員收賄罪,如不具備刑法公務員身分者,則無由單獨成立本罪之行為主體。

反之,如行為人所具備之資格或特定關係,為加重或減輕其刑罰之依據者,稱為「不純正身犯」;學理上尚稱「罪責身分」、「加減身分」。換言之,行為人所具備之一定資格或關係者,乃立法者認有值得寬待或嚴懲之理由,若無此特定關係者,仍得該當一般性之構成要件(又稱原型之罪)。例如,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即限定行為人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逆子弒父)。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

【評論主題】一、地下室可以採用那些防水工法來防止地下水的滲透?試繪圖說明之。(20 分)

【評論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刑法第二十八條所以規定皆為正犯,係因正犯被評價為直接之實行行為者,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之理由。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結合犯或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或以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故本題丁屬於擄人勒贖罪之相續共同正犯。

【評論主題】【題組】㈣環境教育機構

【評論內容】

本題爭點在從題旨中看不出甲乙間具有對價關係存在。

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某種特定職務上之行為,或消極不為某種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公務員主觀上亦有因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配合達成行賄者上述要求,以資報償之意思。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791號刑事判決 參照

【評論主題】【題組】(四)何謂污泥密度指數(Sludge Density Index, SDI) ?

【評論內容】

由於共犯現今採限制從屬性,共犯係從屬正犯不法(構成要件+違法性),故預備犯(本題乙犯預備殺人罪)尚未進入未遂階段,故不可討論共犯(本題甲是教唆)。

【評論主題】【題組】(三)如果大霹靂為宇宙的起點,那麼宇宙的年齡大約是多少年?

【評論內容】

為何答案是選項B呢?照樓上大大的解釋應該也是選項A吧!?

【評論主題】四、土壤為由不同粒徑大小的固體顆粒所組成,其組成分包含氣相、液相及固相三大部分,其中又以固相的組成分與吸附反應最為重要。請回答下列問題:【題組】㈠請說明何謂土壤質地(soil texture)及土壤質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251 條 :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評論主題】(二) 文意字彙【題組】6.Do you n e anything different about my hair?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n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n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n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n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n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n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n急命令立即失效。n總...

【評論主題】16. ,以上八個數值中為正數的有 ____個。

【評論內容】

政治行政二分時期,主張行政不應受政治干擾!!

【評論主題】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⑴strigolactone

【評論內容】

B選項:照明度對生產力之實驗結果是失敗的即未獲肯定結果。

【評論主題】5.10% Let A be a m x n matrix with rank n and column space. For any vector b in Rm,we say that the p

【評論內容】政策監測:製造公共政策因果關係資訊的政策分析過程,透過政策監測活動,可使政策分析人員描述政策計畫實施情況與結果關係;亦即描述與解釋公共政策執行情形。

來源:國考大師教你看圖學會行政學(104年版)P.193  楊銘編著

【評論主題】6.(1)寫出葡萄糖C6H12O6燃燒生成CO2和H2O的反應式並平衡之。____

【評論內容】X理論和Y理論(英文:Theory X and Theory Y),人力資源管理、組織行為學和社會心理學中關於工作激勵的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道格拉斯·麥格雷戈(Douglas McGregor)於1960年代提出。其中Y理論又被稱作人性本善理論[1]。

【評論主題】【題組】4. Steve couldn’t r______ what had happened except that he had been hit by a scooter.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1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評論主題】20 旅行之自由,最接近於下列何種基本權利?(A)人身自由(B)遷徙自由(C)集會自由(D)工作自由

【評論內容】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節錄

大法官釋字第454 號解釋

【評論主題】⑶充滿理想氣體的密閉容器內放一小張紙片,若急速壓縮,紙片會閃現火花,請用熱物理解釋。(10 分)

【評論內容】

補充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

【評論主題】【題組】 天水平與天赤道座標系統(Celestial Equator System of Coordinates),應用在航海上可解算那些問題?(10 分)

【評論內容】

(C)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已突破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第 755 號 【受刑人司法救濟案】

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受刑人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評論主題】【題組】(三)貓貍(地名)

【評論內容】

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意義 

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條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法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實是隨處充斥的,例如「必要時」、「正當理由」、「適當方法」等,若欲深究,則這些用語無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間,無法明確指明界限。而對這些模糊空間,行政機關得否自為判斷決行,則是須探討的問題。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 

司法機關乃解釋及釋用法律之機關,故有關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本屬其管轄範圍。而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與運用,原則上,法院對之有審查權,惟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中有一核心領域,應許行政機關有自行決定權,亦即應...

【評論主題】九、請根據下面數據,推斷化合物 A 的結構;並請說明推導過程。(10 分)化合物 A 的分子式為 C5H8O2;沸點 166-166.5℃;1H NMR(CDCl3):δ 2.52(t, 4H),4.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28 號

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農田水利事業之餘水管理乃農田水利會自治事項之一,農田水利會並得依法徵收餘水使用費(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參照)。是關於餘水管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已授予農田水利會得訂定自治規章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自治權限。依該通則第二十九條(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日制定公布)規定,徵收餘水使用費之標準及辦法固係授權省(市)主管機關訂定,臺灣省政府據此並已就餘水使用費訂定一定之徵收標準及程序,然若有規範未盡部分,農田水利會訂定自治規章予以補充,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尚符合上開通則第二十九條...

【評論主題】36.除我國憲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A)20 歲(B)21 歲(C)23 歲(D)26 歲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第1項規定: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評論主題】8. 已知 TTL IC 電壓電流參數規格表如下:(共 4 分)【題組】(1)求以 74AS00 推動 7400 之雜訊邊限?(2 分)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題組】 3.恆春縣的增設----____6____

【評論內容】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 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評論主題】一、試說明監獄逃脫事故的類型、步驟和防範對策為何?(25 分)

【評論內容】憲法第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評論主題】三、何謂「情緒」?請說明幼兒情緒發展的輔導方式。(25 分)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評論主題】二、乙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與甲,嗣債務人甲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管理人丙誤認該機器為債務人甲所有,將之出賣與丁,並已交付,乙如何主張其權利?(25 分)

【評論內容】

憲法第57條第3款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評論主題】【題組】 ⑵卡諾循環之最高溫度(TH)為 927℃及最低溫度(TL)為 27℃,它的循環熱效率為何?

【評論內容】

憲法第 144 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

國民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