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liver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確認效力vs構成要件效力由於教科書文謅謅真的太難了,還是用例子來解吧~簡單來說,確認效力是指只要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皆有一定的效力,其他機關或法院裁決時,都要尊重這個行政處分的效力。例如:監理機關(H1)發證照(VA)給甲,警察(H2)臨檢你不可以說你證照無效罰你無照駕駛。而構成要件效力也是同樣要其他機關尊重先前的行政處分,只是這個處分是後機關作另一個行政處分的要件。例如:另如乙申請健保免收。社會局(H1)認定他有低收入戶的身分資格(VA1)。後乙向健保局(H2)申請減免,健保局要給予他一個免繳健保費(VA2),其中要審查是否有低收入戶之資格,為核准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