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因乙本有還債義務,不成立各選項財產相關犯罪。惟乙仍有不忍受甲行為之權利,故為侵害乙之個人自由法益。
【Kenny Chang】評論
甲主觀上係認為乙欠錢未還,無不法所有意圖,故有關財產犯罪皆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