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刑339-2請見刑法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39~344-2)
【Sophia】評論
不好意思~請問為何不是339-1?
【@@】評論
我也認為339-1較為合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n,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339-1所謂收費設備,例如轉蛋或自動販賣機而339-2是利用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例如竊取他人卡片或偽造他人卡片再利用ATM提領他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