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豪】評論
先釐清一下樓上的錯誤觀念:1.題目尚未提及甲施以詐術,是郵局局員自己的過失所致,不構成詐欺罪。2.再者,這不是侵占遺失物,因為這不是撿到的。 A:侵占罪的定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B: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C: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背信罪的補充:判例字號:49年台上字第1530號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簡言之,這是很單純的侵占罪,構成詐欺罪須用詐術,構成背信罪得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
【Nancy Huang】評論
我覺得甲既施以詐術,亦無告知郵局局員多給了五萬,這只是道德上的貪念,應該不算普通侵占吧!!!應該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郵局局員應以民事程序請求歸還。
【James Tang】評論
這題學說實務有爭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