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評論
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悠遊卡為支付工具之一種,自應依本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