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據行政訴訟法關於期日、期間之說明,下列何者有誤?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B)請求繼續審判,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十日
(D)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455128
統計:A(12),B(17),C(25),D(71),E(0)

用户評論

羅元隆】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20日 ~

Kenny Chang】評論

(A)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       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B)行政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請求繼續審判,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     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D)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本文: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故(C)選項之不得逾十日也是有誤,請更正答案為C,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