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文翔】評論
A)公務員的釋字太多了,從243開始承認公務員對考績免職可提行政訴訟,到298的重要性理論,後面還一拖拉庫323、338、483、491、583B)學校與學生之間就382囉,學生受退學處分,用盡校內申訴程序後,得提起行政訴訟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B,C,D
【Tong】評論
原本題目:36.在否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大法官解釋中,尚無針對下列何種關係之解釋?(A)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B)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C)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D)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修改成為36.在否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大法官解釋中,有針對下列何種關係之解釋?(A)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B)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C)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D)軍人與國家間之關係
【Kenny Chang】評論
(C)受刑人與監獄間之關係已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釋字第 755 號 【受刑人司法救濟案】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 23 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受刑人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