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Ru Chen】評論
係基於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所規定法院組織法 第 57 條 (選編判例之決議及判例之變更)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Show Ayu】評論
報司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