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 Hsu】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A___A】評論
可是他又還沒退休 減個屁阿
【Kenny Chang】評論
樓上是"減俸"不是"減少退休(職伍)金",不用以退休為前提啊
【路人】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A)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C)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所以,除 休&降&記 外,其他皆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