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均得由主管長官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B)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乙與丙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9158
統計:A(2425),B(540),C(91),D(3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上的公務員、QQQQQ、懲戒之總類~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

用户評論

Allen Lai】評論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homin100】評論

本法 104.05.20修正之全文 80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我是小安】評論

1.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公懲會2.10職等↑移請監察院審查3.薦任9職等↓得主管長官送公懲會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丙是八職等/乙是九職等

L】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ss】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死亡)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