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積極競合根據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又同辦
【steve】評論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已在105年5月2日廢止
【Rebecca Weng】評論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為處分後,復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處分失其效力
【L】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