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aron We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所謂既成道路,即是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由地主提供有通行必要的公眾無償使用,地主則可享有稅賦優惠,無須繳納地價稅、田賦、遺產稅。地主享有稅賦優惠一旦成為既成道路,地主仍握有土地所有權,但依法不可以訴請收回土地,或在道路上進行違反供公眾使用目的的行為,例如自行搭建圍牆、花園、路障、籬笆或將土地出租他人使用等。
【用戶】今年要考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移轉所有權 (B)設定負擔 (C)拋棄土地所有權 (D)分割共有物
【用戶】j655058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45 年判字第 8 號判例: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相違反。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道路廢止,改闢為田耕作, 被告官署糾正原告此項行為,回復原來道路,此項處分,自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