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Must~】評論
行政機關要等刑事法院!
【Ashley Ting】評論
不起訴處分確定時間為 100 年 6 月 20 起算三年
【derek801204】評論
確定時間為 100 年 6 月 20 日則主管機關至遲應於103 年 6 月 19 日作成行政裁罰處分
【加油!】評論
請問為甚麼不是到103/6/20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