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第31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derek801204】評論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而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原則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處罰
【洪鳴聰】評論
罰鍰:最高沒入或其他種類:分別處罰,但種...
【TheFrog】評論
這題需要好好看仔細,關鍵句在「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乍看以為是在考行政罰法第24條,殊不知是在考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