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 Wei】評論
期限:顧名思義就是時間,包括始期、終期以及期間,所以只要與時間有關之附款,均為期限。 例如核准商標權,但規定為十年;核准外國人入境許可,但只能停留兩個月;核准民眾抗議遊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負擔:亦即作成行政處分但是附加不利益之義務就是負擔,是不同於原行政處分之補充規定,例如同意離婚但每月必須給予瞻養費此題若改成「許可,但限於/或只能 3 個月」。就是期限形式之附款但此題是「許可,但限於 3 個月內"改善廚餘回收地點之環境衛生」因為是"別於原行政處分"之「獨立行政處分」" 故是負擔
【airforce1】評論
那怎麼判斷呢?請教
【葉芬遠】評論
請教一下{條件}??
【火龍金魔體】評論
條件就是,給你許可,若你不怎樣,就把你怎樣。(重點在就把你怎樣)負擔就是,給你許可,叫你做這個,但沒跟你講不做會怎樣!(單純加東西給你做,但沒說不做就搞你)
【q0mtp6】評論
樓上,負擔沒做當然會怎麼樣...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第3款 不就規定如果未履行負擔,原處分機關可以廢止受益之行政處分,而且依第125條,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依126條第1項,也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