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對於票據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以上於簽發發票時共同簽名,應連帶負責
(B)匯票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若未記載承兌字樣,其承兌無效
(C)二人以上對匯票債務為保證時,應分別負責
(D)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應與被保證人連帶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0563
統計:A(324),B(2),C(7),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票據法

用户評論

今天要比昨日的我多】評論

(B)票43條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C)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D) 在法律上,所謂的連帶債務依照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係指數個債務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類型。所以連帶債務之成立必須要法律有規定,或是當事人間有約定,而票據法的保證依照票據法第61條規定,並沒有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債務或是連帶責任。而票據的保證人,也不若民法需要跟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所以自然無當事人約定的可能,或許有人會問,票據法有連帶責任的規定嗎?有的,票據法第96條第1項,或是例如民法第185條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