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比昨日的我多】評論
(B)票43條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C)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D) 在法律上,所謂的連帶債務依照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債務係指數個債務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類型。所以連帶債務之成立必須要法律有規定,或是當事人間有約定,而票據法的保證依照票據法第61條規定,並沒有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債務或是連帶責任。而票據的保證人,也不若民法需要跟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所以自然無當事人約定的可能,或許有人會問,票據法有連帶責任的規定嗎?有的,票據法第96條第1項,或是例如民法第185條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