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
(A)2個月以上者
(B)3個月以上者
(C)6個月以上者
(D)1年以上者 ,註銷其牌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8462
統計:A(1),B(33),C(214),D(50),E(0)

用户評論

【用戶】isu1215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一項

【用戶】瑞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 第 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用戶】isu1215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一項

【用戶】瑞娥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 第 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