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沛均】評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
【豬如】評論
第37條已修囉!可以跟樓上舊法比較一下~第 37 條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
【。。。。】評論
鄉鎮市誰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