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GRACE】評論
名 稱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第 67 條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