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投信事業經營投信基金顯然不善者,則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交由該基金之保管機構管理
(B)由受益人會議自行決議如何處理
(C)主管機關得命該投信事業將該投信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投信事業經理
(D)由該投信事業向投資人說明後進行清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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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6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受指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主管機關得命其將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其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