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妤文】評論
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 100 萬元,所以說 乙可以先拿走50萬元再來,乙和丙就甲財產50萬元,共同繼承------乙再分得25萬50+25=75
【sumayyoyo】評論
【Daniel Wu】評論
sumayyoyo第 1039 條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100/2=5050====歸屬於生存之他方乙50====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2乙和丙乙50+25=75丙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