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甲、乙約定為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其後甲死亡,繼承人為乙及生女丙,經查甲、乙之共同財產共價值新臺幣 100 萬元,乙得分得金額為:(A)新臺幣 75 萬元(B)新臺幣 50 萬元(C)新臺幣
【評論內容】
不懂, 先拿走50萬元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是法定財產制才有此請求權嗎? 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