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la】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條。
【Sophia戶政四等~上榜】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