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公司採曆年制,104 年 5 月 15 日繳納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萬元,104 年 9 月 30 日繳納暫繳稅款 10 萬元,104 年 12 月 15 日取得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 1 萬元,104 年底結算 104 年度之應納稅額為10 萬元,請問依所得稅法規定 104 年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為何?
(A)10 萬元
(B)20 萬元
(C)30 萬元
(D)31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75
統計:A(34),B(13),C(54),D(33),E(0)

用户評論

ni~】評論

看法條§66-3好像是20萬+104年應納稅額10萬=30萬元

寶兒(活出自己的精彩)】評論

第 66-3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