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評論
樓上那是全國第 28 條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n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Saru Peng】評論
已修法,此題應刪除,或改問全國性公投的提案及聯署人數。地方性公民投票案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公民投票法第28條)全國性公投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公民投票法第10條)全國性公投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公民投票法第12條)連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