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公文處理時限,除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外,應以何為計算基準?
(A) 1日
(B) 0.5日
(C) 1.5日
(D) 2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2),B(4),C(0),D(0),E(0)

用户評論

Li Si】評論

七十九、 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一) 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二) 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 6 日者,扣除假日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 6 日者,以 6 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三) 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四) 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基準者,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