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B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DA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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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B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DA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