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下列何項非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地方制度規定之內容?
(A)省設省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省議員改為省諮議會議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仍維持之
(D)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5623
統計:A(199),B(161),C(1118),D(3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聯邦國 單一國、釋字第498號解釋

用户評論

Cathy Peng】評論

C----地方制度法

張蓉】評論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無規定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