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30123】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5條第2項 駁回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行政訴訟: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應繳所得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2.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標的僅限於行政處分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申請營業登記,行政機關未理,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3. 確認訴訟: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另三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則有發動之必要。須具備「確認利益」→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直接提確認訴訟(確認違建無效)